洛阳市民政局 洛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民政局、财政金融局,市民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洛阳殡仪馆:
现将《洛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实。
洛阳市民政局 洛阳市财政局
2025年4月15日
洛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试行)
根据民政部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的通知》(洛办〔2020〕1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节约土地资源,推动我市殡葬改革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实施惠民殡葬为出发点,以推动绿色殡葬为目标,以加大宣传、政策激励为保障,引导全市居民树立殡葬新理念,积极参与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活动,使节约生态、移风易俗成为殡葬活动新风尚,推动全市绿色生态安葬方式广泛深入开展。
二、生态安葬方式
本办法所奖励的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不留标志、不单独留名、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葬式。
三、奖励范围及经费来源
在市民政部门确定的节地生态安葬定点公墓(下称定点公墓)采取生态安葬的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具骨灰补助丧属1000元:
(一)逝者生前户籍为洛阳市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洛龙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城乡居民;
(二)逝者生前为在洛阳市区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洛阳户籍的学生,驻洛现役军人;
(三)逝者生前为与在洛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且在洛阳市区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逝者生前不满足上述1-3项条件的人员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残儿童和集中特困供养对象,不享受节地生态安葬奖励,但可以免费参加由各公墓统一组织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所需资金由市级承担。
四、办理程序
经办人在定点公墓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后,向市民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洛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逝者身份证、户口本(或户口注销证明),非户籍居民需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三)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
(四)安葬(放)合同(协议书);
(五)逝者直系亲属经办人身份证、银行卡。
以上材料携带原件备查,提交复印件1份,经审核通过后,可以享受奖励资金。
经办人在办理生态安葬后可将相应材料交由定点公墓代为提交至市民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统一申请办理,也可自行提交至市民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申请。
五、相关要求
(一)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节地生态安葬的组织领导,督促属地公墓优化设施、提升服务,指导具备节地生态安葬条件的公墓申报定点公墓;加大对节地生态安葬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自愿接受现代、文明的节地生态安葬理念;定期组织开展节地生态安葬活动,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水平。
(二)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指导属地公墓规范节地生态安葬办理流程,建立完善档案资料。市民政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要严格审核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手续,建立资金发放和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补贴资金打入申请人账户。对虚报冒领补贴的,或发现存在变样留坟、立碑、骨灰再装入棺等违反奖励政策的行为,应当责令个人退还相应费用,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市民政局要根据公墓运营管理情况定期动态更新节地生态安葬定点公墓名录;建立督查制度,定期监督节地生态安葬补贴资金发放和档案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四)各县及偃师区、孟津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落实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机制,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五)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二年。期满根据我市殡葬改革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