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慈善事业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7号)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慈善事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强化政府统筹督导,以健全慈善政策体系为基础,以大力弘扬慈善文化为关键,以培育发展慈善力量为重点,以加强慈善事业规范管理为保障,聚焦助推乡村振兴、助老助残、助医助教、助孤优抚、救急解困、应急救灾和助力科创兴文、生态环保等领域,坚持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举,努力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在促进民生改善和共同富裕、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为洛阳建强副中心、形成增长极、加快现代化建设贡献慈善力量。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党对慈善事业的全面领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坚持慈善为民。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群众急难愁盼为导向,充分发挥慈善优势,多办群众可感可及的好事实事,组织公众参与,共建共享。三是坚持守正创新。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全面深化改革的勇气,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创新,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渠道,使各类慈善资源、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作用。四是坚持依法规范管理。遵循合法、自愿、诚信、公开的原则,充分尊重慈善捐赠人意愿,依法规范监管慈善活动,确保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及时查纠违纪违法行为,提高慈善公信力。五是坚持发展基层慈善。强化慈善行业观念,工作重心向基层倾斜,政策资源向基层下沉,专业人员向基层下聚,培训指导向基层延伸,形成市慈善联合总会统筹、县区慈善会负责、乡镇(街道)推动和村(社区)配合的工作局面。
(三)发展目标。一是党政领导制度更加完善。到2025年,初步建立人才培养、环境塑造、制度支撑的政策体系,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的组织体系更加健全。二是全民慈善氛围更加浓厚。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越来越多的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加入慈善行列,使慈善逐步成为社会文明风尚和人们的生活方式。三是专业化运作能力显著提升。慈善志愿者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志愿服务制度进一步健全,慈善行业成为提供社会服务的重要力量;政府监管、内部治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慈善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四是慈善实力显著增强。各级各类慈善组织健全完善、充满活力,有为慈善、实力慈善、亲民慈善、阳光慈善、人文慈善、活力慈善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慈善洛阳”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二、加快培育发展慈善力量,努力建设有为慈善
(四)鼓励培育慈善组织。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加快培育一批独立自主、行为规范、运作有序、公信力强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优先培育扶贫、济困、扶老、救孤等慈善组织,鼓励发展促进科教文卫体事业、生态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应急救援和救助等专业型慈善组织,重点培育枢纽型、支持型、资助型慈善组织。大力推动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工作,优化登记认定申请条件和审批流程,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五)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发展行业慈善组织,推动慈善行业协同发展,实现慈善资源高效配置。支持市慈善联合总会转型成为区域枢纽型、服务型、行业型慈善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参与政策制订、推动行业发展、加强行业合作、促进行业自律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提升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能力。增强行业交流,促进慈善组织间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参与、项目实施等方面深度合作,不断拓展慈善事业发展空间。
(六)健全完善慈善会工作体系。支持市、县区慈善会依照自身章程建强会长班子和秘书处,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专兼职团队建设。健全乡镇(街道)慈善分会或工作站,支持各行政村、社区建立慈善工作室,不断完善慈善会工作体系。
(七)培育多元慈善主体。鼓励有爱心、热心公益的企业、学校、社会组织和个人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通过设立冠名基金、冠名项目或开展冠名活动等方式参与慈善。鼓励城乡社区、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建立慈善互助会,或与慈善组织合作设立社区慈善基金,推动社区慈善发展。鼓励驻洛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等设立慈善工作点。支持社会创新,促进慈善跨界合作发展。
(八)建立慈善社工融合机制。鼓励慈善组织设立社会工作岗位,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开展慈善项目。支持慈善组织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合作实施慈善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鼓励专业社工发展,培育慈善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的先进典型。
(九)加强基层慈善服务平台建设。以城乡社区服务中心、企事业单位、邻(乡)里中心、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社工站等为依托,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建立慈善经常性社会捐助网络,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开展捐赠,加强慈善项目展示推介,方便困难群众获取慈善救助信息。
三、鼓励和支持开展慈善活动,努力建设实力慈善
(十)充分发挥慈善第三次分配作用。利用“中华慈善日”、“乡村振兴河南专场”、腾讯“99公益日”等活动载体,围绕老、幼、残、困等重点群体救助和乡村振兴等,持续开展多类型、多形式慈善项目活动。树立“大慈善”理念,鼓励和支持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十一)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党员干部职工带头参与各类慈善活动。鼓励企业、乡贤通过捐赠、志愿服务、设立基金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捐赠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专业型或较小的慈善组织根据需要组成统一的募捐联合体,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救助献爱心。倡导社会力量兴建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善款支持和服务载体。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
(十二)加快慈善数字化转型。加快谋划数字慈善应用,稳妥发展“互联网+慈善”,搭建洛阳慈善公益网络平台,推进“链上公益、指尖公益”,畅通网络募捐渠道,打造数字慈善新业态,提高群众参与慈善的便利度。创新慈善发展新路径,鼓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上开展募捐活动,通过公益直播等方式,增强网络募捐能力。
(十三)大力发展应急慈善。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扶持发展应急救援和救助类慈善组织,提升慈善组织应急救助能力和专业水平。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完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商合作,提高慈善组织运行和慈善资源使用的效率。
(十四)鼓励发展慈善信托机制。支持社会各界运用慈善信托方式参与慈善活动,助推慈善信托成为慈善工作新动力,搭建交流平台,鼓励设立以扶弱济困、促进教育、灾害救助等公益事业等为目的的慈善信托。
四、强化慈善服务为民利民,努力建设亲民慈善
(十五)发展村社慈善。围绕群众要求迫切的产业帮扶、环境提升改造、基础设施完善、邻(乡)里中心功能建设等方面,实施“幸福家园”村社互助工程,推动行政村(社区)设立“幸福家园”村社互助基金,力争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全覆盖,推动慈善深度融入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产业增效、群众增收、环境增美。将困难群众多样化需求和社区问题与社区慈善项目相结合,实施“老年助餐”“善美乡村”等项目。
(十六)关注特殊群体。聚焦“小切口”,服务“大民生”,充分发挥慈善在保障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实施慈善助老、助残、助孤、助困、助学、助医、助退役军人等项目,壮大“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基金”,通过各种方式,开展贴近困难群众实际的慈善服务,倡导慈善力量支持居家养老、居家托残、医养结合等项目服务。
(十七)鼓励开展慈善志愿服务。发展壮大慈善志愿者队伍,重点围绕共同富裕、社区治理、扶贫济困、乡村振兴、助老助残、大型慈善活动等领域,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志愿服务,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服务、激励等机制,促进志愿服务常态化、规范化、便捷化。加大慈善志愿服务社会宣传力度,增强志愿服务的社会参与度和认同度,提升志愿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五、加强慈善事业监管,努力建设阳光慈善
(十八)切实加强慈善组织自我管理。慈善组织应建立从业人员背景审查机制,确保所有员工、志愿者及管理层无犯罪记录或不良行为历史;定期开展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培训,提升团队的专业素养和合规意识;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自我约束机制,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章程有序运作,常态化对慈善活动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慈善组织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十九)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有效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
(二十)严格规范慈善财产的使用管理。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开展绩效评估,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
(二十一)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落实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及时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统一慈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加强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信息互通共享、有效衔接,依托全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等业务信息系统,汇聚困难群众救助帮扶需求及其接受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的相关信息,对暂不符合政府救助条件或政府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群众,民政部门可积极寻找公益慈善资源,在征得困难群众同意的前提下,向相关慈善组织提供有关信息,争取慈善帮扶。对于民政部门转介的对象,慈善组织可以简化程序,根据其困难情形、困难程度等,及时予以帮扶。
(二十二)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严格慈善组织认定,确保申请认定的社会组织符合法定条件,并具备开展慈善活动的资质和能力;加强对慈善组织的政策指导,帮助慈善组织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严格落实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年检年报制度等工作,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财务状况、项目开展情况以及信息公开等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完善市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联席会议,健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年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审计和社会组织评估等制度,完善重大事项报备制度,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失信名单制度,加强非法社会组织打击力度,常态化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根据法定要求开展审计监督。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假借慈善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二十三)加强社会监督。支持捐赠者、受益者、志愿者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保障捐赠者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知情权。畅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支持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对慈善组织及其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
(二十四)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对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予以曝光。对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的与慈善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大力弘扬慈善文化,努力建设人文慈善
(二十五)加强慈善文化传承创新研究和宣传。利用庆祝“中华慈善日”等时间节点,开展慈善文化宣传周、慈善征文大赛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以及社区宣传栏、城市地标、公共交通、公益广告宣传平台等载体,积极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支持驻洛高校和社科研究机构成立河洛慈善文化传承创新研究机构,深入挖掘河洛慈善文化资源,讲好河洛慈善故事,打造河洛慈善品牌。大力推广“中华慈善日”等标志的使用。
(二十六)建设慈善文化空间。大力推进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军营,并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培育全民慈善意识、慈善理念和社会责任感。鼓励大型商业广场、社区、地铁站、机场、公共文体场馆、游客中心等设置慈善空间,用于慈善项目宣传、慈善活动开展、慈善文化传播等。创建慈善广场、慈善社区、慈善公园、慈善图书馆、慈善公共交通等慈善活动阵地,打造多类多样贴近市民、服务便捷的慈善文化平台。
七、完善激励机制,努力建设活力慈善
(二十七)健全社会支持政策。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鼓励公共场所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按规定给予优惠。倡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
(二十八)加强对慈善事业的财政支持。发挥公共财政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导向作用,健全彩票公益金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制度,通过项目资助、合同委托、社会招标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向社会招聘公益慈善服务,引导扶持慈善组织发展。
(二十九)落实慈善优惠政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十)建立健全慈善激励制度。鼓励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组织予以通报表扬。推广对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荣誉徽标等做法,加大慈善行为褒扬力度,提高捐赠善行的社会知晓度。重视推荐社会责任感强、对慈善事业发展贡献突出的企业代表和个人代表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提倡慈善先进典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相关政策、资金支持或服务;对生活遭遇困难的个人或者家庭,优先提供救助和帮扶。将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记录等信息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健全信用激励制度。
八、完善保障措施
(三十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完善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的慈善事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切实保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经费。要将慈善事业发展与社会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有机结合,加强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保制度的衔接,统筹研究部署落实。
(三十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将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相关方案,做好年度部署,开列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完成时限,狠抓工作落实。
(三十三)强化人才保障。加快培养一批长期参与慈善服务、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的慈善人才队伍,着力培养一批富有社会责任感、熟悉现代慈善理论、拥有丰富管理经验的慈善组织管理人才。鼓励本地高等院校、党校、社科研究机构开设短期或长期培训课程,形成现代慈善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公开选聘、信用记录、社会保障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促进慈善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附件: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职责分工
2024年9月17日
附 件
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