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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我市出台《洛阳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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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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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解决居民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问题,切实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的就近养老服务,根据上级精神,市民政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出台了《洛阳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管理办法》,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竣工验收、移交、运营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要求。
      一、规划方面。新建居住小区住宅项目按照每百户不少于 30 平方米、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按照每百户不少于 20 平方米,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 200 平方米。选址要在辖区内老年人口集中、城镇居住区规划的服务半径辐射的范围内,宜临近医疗机构、文体场所、公园等公共服务设施,不得安排在建筑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并符合适老化建筑标准。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新建居住区项目用地的规划条件时,根据详细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步提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在新建居住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联合民政部门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同步开展业务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条件或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规范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不得通过联合审查,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方面。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无障碍设计、建筑设计防火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应在规划地块建设量完工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三、竣工验收方面。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实施,其中,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厕所、水电气暖、无障碍等设施齐全、材料环保,达到简单装修即可使用的标准。承担配建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新建居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并邀请主管民政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对未按规划条件要求配建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确认书》。对存在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组织竣工联合验收。
      四、移交方面。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开发单位建设并无偿移交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不动产权利归民政部门,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向民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移交协议,并于30日内完成移交。未按要求办理移交和登记手续的,暂缓办理居住区的不动产登记。
      五、运营管理方面。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不得用于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否则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收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终止相关协议,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