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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文件

民政兜底保障政策手册(2022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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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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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保障

    (一)申请条件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认定程序
    1.社会散居孤儿认定
    ⑴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判决书。申请时需同时提供申请孤儿认定儿童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监护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申请孤儿认定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⑵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⑶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认定。
    2.机构养育孤儿的认定。儿童福利院负责统一汇总孤儿信息(主要包括孤儿的捡拾报案证明、父母死亡证明、相关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力监护的证明),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予以审批。
    (三)保障标准
    从2022年1月1日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50元,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50元。孤儿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延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重度残疾孤儿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但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1)具有洛阳市户籍;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1)具有洛阳市户籍;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均为60元/人/月。
    (三)政策衔接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3.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5.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四)申请程序
    1.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可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2.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注意事项:
    (1)要如实填写河南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提供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身份证或户口簿、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其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须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
    (五)审核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要求,通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
    2.县级残联复核:
    (1)县级残联收到初审材料后进行复核,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
    (2)对复核合格的材料,主要负责人要在申请表上签署复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
    (3)对复核不合格的材料,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告知申请人。
    3.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1)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收到复核申报材料后通过低保信息系统进行审定;
    (2)对审定不合格的材料,要退回材料;
    (3)对材料审定合格拟发放补贴的,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经常居住地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主要负责人要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制定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5)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调查。
    (六)有下列情况的,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1.残疾人死亡;
    2.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市;
    3.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4.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高龄老人补贴

    (一)补贴对象
    洛阳市户籍,年龄8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高龄补贴。
    (二)补贴标准
    1.年满80—8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2.年满90—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3.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300元。
    (三)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3份复印件。
    2.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
    3.填写《洛阳市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四)申请程序
    1.由本人或受委托人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
    2.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初审评议。对审查核实无问题的要在辖区内张榜公布7日。
    3.公布后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
    4.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及时进行审核、登记、造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5.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或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二、基本生活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1.重大意外事件救助标准。视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延续时间,发放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至6倍的一次性救助金,或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
    2.突发重大疾病救助标准。根据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自救能力,临时救助对象一般分为三类,A类: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C类:其他家庭或个人。视其自救能力、困难情形和延续时间,A类对象给予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至6倍、B类对象给予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至4倍、C类对象给予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至3倍的一次性救助金。
    3.特殊情形救助标准。视其困难情形和个人负担费用情况,A类对象给予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B类对象给予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以下、C类对象给予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下的一次性救助金。
    对于急难型的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必要时,可召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议事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1.医疗困难临时救助标准。申请临时救助前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医疗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A类对象合规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给予不超过6个月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B类对象合规自付费用给予不超过5个月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C类对象合规自付费用给予不超过4个月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
    (2)长期维持医疗救治临时救助标准。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对象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C类对象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4个月的救助。
    2.就学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全日制本科以下非义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情形和部队院校生)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A类对象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按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救助,B类对象按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5个月的临时救助,C类对象由各县(市、区)民政局视情确定。
    3.其他情况临时救助标准。其他支出型贫困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由各县区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救助。
    三、办理程序
     (一)急难型审核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可采取直接受理、一事一议、“先行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急难情况缓解后,救助对象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按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因当事人死亡或失联等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脱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可以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等相应保障范围。
     (二)支出型审核审批程序。各县区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脱贫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对其他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参照《洛阳市民政局等19部门关于印发<洛阳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洛民〔2022〕1号 )有关规定执行。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申请条件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视力残疾人。
    二、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1张);
    3.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4.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5.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四、供养标准
    1.从2022年1月1日起,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832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546元。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A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800元/人/月;B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320元/人/月;C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80元/人/月。


最低生活保障

    (一)资格条件
    1.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刚性支出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四个基本要件。
    2.持有我市常住户口(居住证)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等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
    2.受理。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3.调查。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
    4.审核确认。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必再进行民主评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22年1月1日起,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420元。月人均补助一类400元、二类210元、三类180元。


明明白白办低保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是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制度。目前,我市城乡低保政策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保障。一些群众由于理解偏差,对低保认识存在误区,以致没有享受到低保待遇就产生疑惑,甚至对经办人员产生反感、抵触。这里有几个误区:
    误区1、 年纪大了就可以办低保。很多人认为年纪大了,没有劳动能力了就可以办理低保。
    《民法典》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然而,有些人把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的赡养义务推向政府,希望通过办理低保来规避子女的赡养义务,特别是在农村,往往只把儿子作为赡养义务人,女儿不作为赡养义务人。事实上,低保是基本生活救助,并不是养老金。只有法定赡养人确实无力赡养父母或赡养能力有限,无法保障父母的最基本生活,且父母本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致使家庭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才能申请低保。
    误区2、残疾了就可以办低保。有些人认为自己残疾了,失去了劳动能力就可以享受低保。
    根据《民法典》1059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低保对象资格的认定,是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来核定的。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虽然有些人因残疾失去了劳动能力,但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或家庭财产情况不符合有关规定也不能享受低保。
    误区3、生病了就可以办低保。低保户大多是因病致贫,但不是所有家庭只要有人生病,就会导致家庭贫困。
    低保不是医疗保险也不是医疗救助,虽然家庭成员生病会给整个家庭带来心理和物质上的影响,但其他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家庭有生活来源支持,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这样的家庭也不能享受低保。
    误区4、没有固定工作就可以办低保。有人认为自己家庭中没有固定从业人员、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就能申请低保。
    申请低保时,家庭收入的核算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几部分。其中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所以说不是没有固定单位、固定工作就一定能享受低保。
    误区5、一旦享受低保就可以保障一辈子。有些人被纳入低保后,就认为自己能够享受低保一辈子。
    低保是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救助,是为了帮助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不是“养懒汉”,也不是普惠性质的社会保障,低保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原则。当家庭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时,纳入低保;低保家庭应定期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家庭经济等生活状况,当家庭经济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低保条件时,应及时退出低保。
    误区6、个人及子女名下的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只要自己不说,申请低保的时候就查不出来。
    申请低保时,须提供申请人及其赡(抚、扶)养人相关信息,且书面委托授权市民政局对其家庭成员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我市已建立居民家庭信息核对机制,与多个职能部门建立了数据交换比对渠道,并依托河南省民政厅对相关低保信息进行核对。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房产、车辆、工资、金融资产(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工商注册等情况均可核查,隐瞒家庭状况不仅通不过低保审核,还会被纳入社会救助不诚信名单。
    误区7、骗取、冒领、私分低保金不是什么大事
    有些人认为骗领、冒领、挪用、私分低保金被查出后把钱退回就可以,不是什么大事。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低保是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民生工程,请不要把它当贪图便宜,推卸责任的借口。


    市级监督举报电话:63910713(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63230858(市民政局儿童福利科)
     63921565(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63928020(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63938198(市民政局值班室)


    下载链接:民政兜底保障政策手册(2022年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