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政策解读
《洛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洛民〔2022〕3号)已于近日下发,现将有关政策制定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依据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豫民〔2022〕4号)、《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办〔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有关内容
《洛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共有八章: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的原则,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资格条件。明确了持有我市常住户口(居住证)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章家庭成员。明确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四章申请和受理。明确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地点、需要提交的材料、可以单独提出申请的条件、需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明确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时间和方式方法。
第六章审核确认。明确了审核确认的时间、公布的内容、低保金发放的要求。
第七章管理和监督。明确了动态管理的相关要求、县级民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本《审核确认办法》施行的时间,《洛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及审核审批办法的通知》(洛民〔2018〕12号)同时废止。
三、与以前审核审批办法不同的地方
一是审核确认的权限不同。乡镇(街道)履行低保审核确认主体责任,负责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包括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审核确认、公开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低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化。
三是主动申请与建立主动发现机制相结合。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低保的,应当主动告知其相关政策。增加了可以单独提出申请的条件。
四是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具体包含范围及核算方法参照《洛阳市民政局等19部门关于印发〈洛阳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洛民〔2022〕1号)执行。
五是审核确认流程发生了变化。取消了没有异议的民主评议和确认后的公示期,确认后直接进行长期公示。
六是增加了渐退期。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乡镇(街道)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