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养老服务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为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诚信体系建设,2021年12月3日,市民政局、市发改委联合印发了《洛阳市养老服务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背景原因
养老服务机构是养老服务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直接为养老对象提供养老服务,所以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更为紧迫和重要。为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民政局、市发改委于2021年12月3日联合印发了《洛阳市养老服务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旨在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效益,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暂行办法》按照总则、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养老机构入住人员信用管理、权益保护及信息记录四个方面,分为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职责、评价原则、信息构成、信息记录、信息公开、异议处理、名单解除、结果运用等18条。
(一)关于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权责。考虑到市、县区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监管权责不同,《暂行办法》分别对市、县区两级民政部门的信用信息管理职责做出了规定。
1.市民政局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使用工作,依托洛阳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立诚信监管系统,并实现与洛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同步对接和信息共享;根据需要定期实行动态调整,并同步向社会公开。
2.县区民政局职责。各县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养老机构及入住人员信用信息的归集、录入等管理工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对养老机构及入住人员信用情况进行评估(法律援助),依据信用状况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二)关于信用信息归集程序。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程序:
1.信息记录。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失信信息进行如实记录,并对养老服务机构失信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告知养老服务机构。
2.异议处理。养老服务机构对失信信息记录没有异议的,直接载入该机构信用档案。
(1)异议的提出。养老服务机构对失信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养老服务机构对失信信息记录有异议,但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充分、有效的补充材料,民政部门可不受理异议处理请求。
(2)异议的处理。民政部门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作出不予更改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异议过程记录。养老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诉材料、民政部门对此异议处理结果及其他支持性文件应在信用信息归集系统中如实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3.信息公开。养老服务机构失信信息通过洛阳市民政局官方网站、“信用洛阳”网站,“洛阳民政”、“洛阳养老”微信公众号实时同步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单位和居民公开查询。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系统所记载的失信信息,凡属五年以内的应主动向社会公开;超过五年以上的,实行依申请公开查询。
(三)关于严重失信名单。
1.《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失信行为直接进入严重失信名单的10种情形,分别为:(1)在申办养老机构许可、申请建设和运营扶持补贴、申请相关荣誉表彰项目、参加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接受行业部门检查或专项审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侵害行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虚假刷单,非法骗取套取政府财政资金;(2)发生殴打、体罚等欺老虐老行为;(3)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4)出售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信息;(5)未按操作规程或标准提供服务,引发亡人1人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6)擅自改变设施用途;(7)因合同纠纷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不良社会舆论,经查确有不良行为;(8)故意隐瞒不报安全责任事故;(9)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疫情防控措施不力拒不整改;(10)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对进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加大失信惩戒力度:(1)对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2)失信信息推送至洛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入信用档案;(3)及时向社会公示失信信息;(4)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期间,不得被提名担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6)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养老服务市场;(7)将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2.《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入住人员A级、B级、C级3个信用等级相对应的内容与惩戒。
(四)关于结果运用。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记录状况与政府补贴、购买服务主体资格相挂钩。对于(A级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资金支持、优先纳入评优评先范围等奖励措施;对于(D级养老服务机构),直接列为严重失信名单,开展失信惩戒。对于A级信用等级人员入住养老机构,各养老机构要加大守信激励力度,制定完善守信激励措施,为诚信入住人员提供入住免费接送、免费体检、免押金、打折等服务,深入推进“信易养老”,实现“信用越好,养老越容易”;对于B级信用等级养老机构入住人员进行谈话,对于损坏的公物应照价赔偿,伤及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个人承担责任;对于C级信用等级养老机构入住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取消其享受政府补贴政策或取消入住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养老机构可不接收该等级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