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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洛阳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解读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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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洛阳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20〕26号)精神,认真做好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依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民〔2021〕7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88号)及相关规定,在充分征求、吸收了县区和局相关科室的意见后,形成了此《办法》。
          二、主要内容
        《洛阳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讨论稿)》共七章二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文件出台的依据、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县、乡、村三级在特困人员认定工作中的职能。
          第二章认定条件。明确了特困人员认定的范围、无劳动能力的情形、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的相关规定、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形等;明确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救助政策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明确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办理程序、受理条件和需要提交的个人资料,乡、村主动发现机制的建立及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受理主体责任单位。
          第四章审核确认。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程序,特困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城乡特困人员认定的区分办法。
          第五章终止救助供养。明确了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的条件;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享受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教育的,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第六章生活能力评估。明确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责任主体、评估指标、认定类别。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及废止的文件。
          三、亮点部分

       (一)将残疾等级为二级(全盲)的视力残疾人纳入无劳动能力范围。
       (二)将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等教育就读的,继续享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在省定政策上进行了扩展。
       (三)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家庭财产进行了规范细化,方便基层操作。
       (四)《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7〕88号)还在有效期,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按本办法执行,其他按原规定执行。
       (五)增加了附件。明确了特困人员的档案归档资料,统一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行政文书和档案管理工作。


文件链接:洛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