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洛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了切实执行中央提出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要求,贯彻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从自身做起坚决实施“厉行节约”,根据市委巡查办的反馈意见和近两年各级审计部门对我局提出的审计要求,局党组研究决定重新修订《洛阳市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现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30日
洛阳市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
一、公务支出相关规定
(一)、民政系统召开会议有关规定。
1、各业务科(室)召开全市性会议,须按照规格分别进行事先审批,召开一般性业务会议须经业务主管领导同意,召开各县(市)区局副局长以上人员参加的会议须报局长批准。
2、主办科(室)需编制会议预算,落实经费,经规划财务科核准并送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签后执行。会后应将会议通知和会议签到名单送交规划财务科,以便财政支付中心核支会议费。
3、各类会议费支出严格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4〕78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4、改进会风,节约开支,所有会议均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原则上用局会议室,主席台不摆放花草和与会议无关的东西,提倡开短会。
4、局属单位召开会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公务招待有关规定
1、公务接待必须有公函,没有公函不能报销。
2、来人接待由局办公室专人负责、统一安排,按局财务制度规定由主管领导和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具体事宜按照《洛阳市民政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洛民通2016﹝2016﹞49号)要求执行);
3、会签制度。招待费报销入账须参照局机关财务报销程序执行。
4、银行转帐制度。单笔招待费在1000元以上的应由银行转帐支出,不得支出大额现金。
5、招待费单列制度。任何单位不得将招待费与其他费用混淆记账。
6、责任到人制度。每次招待业务经办人应对此次业务负责,在发票上签字。
7、招待费开支公示制度。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每季度将招待费开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局监察室对此情况进行通报。
8、民主理财制度。各单位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对公务招待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凡违反纪委有关规定以及其他不合理开支不得报销。
9、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招待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局监察室和规划财务科应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
(三)、交通费、差旅费、业务培训、电话费、办公费等有关规定
1、对外出民政业务活动审批严格控制,到市外出差需有上级行政机关通知并由局领导批准,其他各类培训中心、培训机构的文件不予批准外出学习。
2、出差所产生的费用使用公务卡结算。
3、所有外出公务活动(含信访出差、业务培训和调查工作等洛阳市外出差)中产生的费用(交通、住宿、出差补助等)一律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4、业务培训应在市区内进行,不准安排在景区。
5、培训时间每次原则上不超过两天,如需到现场考察学习必须经局领导批准。
6、业务培训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食宿。
7、所有培训不准变相发放与业务学习无关物品。
8、电话费制度:1、每部电话每月话费限额100元,每个科室原则上保留一部电话;2、各业务科室电话费每月由规划财务科统一缴纳,节余累计下月使用,超支情况每季度报局长批示解决。
9、今后各类摊派性演出费用必须附上级组织部门、宣传部门文件,否则不予支出。
10、各类大额公务支出必须按规定附发票和明细清单等手续才能入账列支。
(四)、办公设备及用品管理使用相关规定
1、、局机关所有办公设备,由各科室书面提出申请,经分管局领导、主管财务局领导批准后,局办公室和规划财务科统一购置、登记、管理和调配。
2、各科室配备使用的计算机、空调机、饮水机等各种办公设备,实行科长(主任)负责制,出现故障要填写《办公设备维修审批单》,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联系维修,费用列支由局办公室按局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凡因管理不善发生丢失或损坏的,按责任照价赔偿。
3、各科室配备使用的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所使用的打印耗材,需要更换时要提前填写《打(复)印、传真机耗材更换审批单》,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负责联系更换,费用列支由局办公室按局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4、凡工作所需的各种办公用品(指笔、本、订书机、打印纸等日常消耗品),由局办公室根据工作需求统一购置,并指定专人管理,费用列支由局办公室按局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5、凡工作所需的非日常消耗品和召开会议所用的办公用品,要填写《办公用品采购审批单》,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统一采购,费用列支由各科室按局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6、打印用纸,统一到局打印室领取并签字,每个科室每次领取数量不超过2包。打印用纸费用列支由局办公室按局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7、机关需要打(复)印的公文、文字材料,统一在局打印室打(复)印。确需在外面打(复)印时,要填写《在外打(复)印材料审批单》,经主管局长、分管办公室局长批准后方能在外打(复)印,费用由各科室按局财务管理制度办和核销。
8、局机关办公设备(包括部分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实行“三联单”制,财务科、使用科室、办公室各保存一份。财务科定期清查登记。
(五)、重大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规定
1、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含车辆)需按照洛财资【2011】142号文件要求执行,不能超编、超标配置。
2、局机关2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需主管领导和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执行,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购置除上述程序外还需要局长审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技术改造、生活设施的新建和大修等投资项目以及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大宗办公设备、重大设备、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应由相关科室提出建议并出具书面报告上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并严格遵照《洛阳市2017年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手续。
4、所有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处置均应上报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局规划财务科和局办公室按程序处理。
二、局机关财务报销程序
(一)财务管理和报销程序需遵照以下规定:
1、审批流程:①经手人签名→②科室负责人签名→③财务科负责人签名→④分管业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纪检组长会签→⑤报帐列支。
2、审批程序完成后,经办人应及时持真实合法凭据到规划财务科报销,原始单据要求内容齐全、正规合法、数字准确。
3、开支在50000元以上,须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列支。
4、因公借款按规定数额必须经规划财务科科长及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到规划财务科办理借款手续,5000元以上的还需局长审批方能借款,借款人须及时报帐并归还未用完资金,借款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5、凡属市财政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开支,如不能转账的必须用公务卡支出。
(二)、购置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各类物品,各科(室)应在落实资金来源的前提下,经业务主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签字后,到规划财务科办理有关手续。
三、民政救助款物发放登记制度
局属各单位及机关各科室经手发放的各类民政救助款物,包括抚恤金、救济金、慰问品等,必须备齐购物发票、领导审批单、发放详细清单及发放对象签收单等相关资料才能入账报销。
四、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一)、立项和审批
各单位进行的工程项目及大型物资设备购置必须书面报告局党组,经研究同意后报有关部门立项和审批。
(二)、项目评审
1、局规划财务科协助联系市财政局进行项目评审,项目单位必须提供详细材料并予以配合。
2、如部分项目市财政不需评审,在市财政局明确答复后,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审,工程建设项目需委托由市财政局统一采购的定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评审。
3、所有项目均不得未经评审擅自开工,且实际造价一般不得超过评审金额,如有特殊情况需追加项目资金,追加部分不得超过原项目资金的10%,并须按程序进行评审。
(三)、政府采购
1、严格按照年度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自行采购。
2、经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同意自行采购的小额项目,如金额在5万元以上,经民政局主管领导批示后,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组成采购小组进行自行采购,并在局纪检监察室、规划财务科和业务主管科室人员监督下进行。
3、所有项目(包括工程、货物、服务)必须按照文件规定进行网上申报和合同备案。
4、严禁通过拆分等手段来规避政府招标。
(四)、项目决算
项目结束后,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决算审计书方可进行决算付款。
(五)、责任追究
1、违反评审和决算相关规定,将按照政策法规严格追究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的责任。
2、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3、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其他违规行为,将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五、内部审计制度
(一)、为了规范民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民政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局机关内部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三)、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民政系统各单位对经济运行负总责的领导、财务主管、会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保障单位资产、资金生产使用的安全;
3、确保单位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1、局机关在内部设立内审组,由局财务科和局监察室共同组成。内审组对局党组负责,经常汇报工作。内审组根据单位内部审计制度运作,对局属各单位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依据具体工作情况在局系统内或专业审计单位抽调8-10名财务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后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3、设内审组组长一名,由分管财务副局长担任。
4、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相应的专业知识,应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5、内部审计人员要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各种数据和信息等,除向上级汇报公开外,不得泄漏,负保密责任。
(五)、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采取资料审阅、调查核实、实地观察、综合分析等方法。审核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核查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六)、内审组每年对局属各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内部审计,并将内审结果、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上报局党组。
(七)、内审组按照工作要求每年对所有局属二级机构审计一遍,重点是三公经费支出、民政专项资金使用和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六、局属单位相关财务规定
(一)、按照《会计法》规定,财务人员应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各单位对此要求应严格执行,以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各单位应规范资金收支,所有资金开支都需要本单位党政一把手会签后方可列支,超过5000元的“三公”支出和超过10万元的业务支出还要经主管局长审批后方可入账列支。
(三)、严格票据管理,严禁白条入账,杜绝假发票出现。预借款项需单位领导会签,无特殊情况一般需在3个月内归还。
(四)、局属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或进行基建项目时,应根据《政府采购法》所规定范围进行招标或者网上申报。
(五)、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求各单位除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对固定资产严格管理外,对房产、车辆和单价2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需报局规划财务科备案,新增或核销都要请示主管局长,再报规划财务科登记。
(六)、其他收支各单位须参照局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规定。
(一)、对上级下达专项事业费的分配,根据文件规定的资金用项及各县(市)区所辖民政对象的人数、标准,由业务科室提出分配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同意,并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分配文件需及时送规划财务科备存。
(二)、工作经费需量入为出,各科室全年各项支出不得超出本科室的年初预算经费及追加预算经费,局党组可根据局机关实际需要对部分经费进行调剂使用。
(三)、信访补贴、纪检津贴、老龄补贴等岗位津贴仅执行人社、财政部门批准列入正常工资的人员,其他人不可参照执行。
(四)、所有同志都务必要养成节约的好习惯,每天下班前及时关闭电脑、电灯、空调等耗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