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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特困供养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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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资格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 养义务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劳 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 声明;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 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享受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 助对象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国家计划生育特扶对象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 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

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它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宣传、申请受理及审核工作,要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 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2020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936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760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A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月800元、B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月320元、C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月80元。

       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提供照料服务。

(三)提供医疗保障。   (四)提供住房救助。

(五)提供教育救助。   (六)提供殡葬服务。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洛阳市民政局:0379-63910713

       偃师市民政局:0379-67721806

       孟津县民政局:0379-67920181

       新安县民政局:0379-67288963

       宜阳县民政局:0379-68882705/68820568

       洛宁县民政局:0379-66239321

       伊川县民政局:0379-69360317/69360096

       嵩  县民政局:0379-65202608

       栾川县民政局:0379-66822462

       汝阳县民政局:0379-68219507

       涧西区民政局:0379-64823070

       西工区民政局:0379-63892741

       老城区民政局:0379-62518619

       瀍河区民政局:0379-63988311

       洛龙区民政局:0379-65285601

       吉利区民政局:0379-66919932

       高新区农村和社会事务局:0379-64321836

       龙门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管理局:0379-65982653

       伊滨区社会事务管理局:0379-69660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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