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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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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国家、省民政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建设,协调跨市及县(市、区)救助管理工作。

(四)贯彻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及变更的审核工作;承担城市区地名命名、更名工作,负责跨县(市、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负责市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

(五)贯彻社会福利事业政策,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发行工作及公益金,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并监督落实;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和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孤儿等困境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六)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涉港、澳、台地区的婚姻登记工作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县(市、区)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婚俗、殡葬改革工作。

(七)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综合协调养老服务业发展,组织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八)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拟订全市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

(九)负责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